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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智能设计与制造 智慧院所 军民融合)


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基地的名称: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智能设计与制造 智慧院所 军民融合),以下简称“创新基地”。


第三条 创新基地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从事智能制造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检测与认证机构、非政府组织等法人单位自愿结成的跨行业、开放性、非营利性的标准创新服务平台。


第四条 创新基地的宗旨是团结吸纳智能制造领域的优秀单位,促进标准化研究及科技成果转化,增进企业间信息传递和共享,提升企业产品质量和技术创新,加速推进我国装备智能制造模式应用。


第五条 创新基地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创新基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创新基地所在地: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即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9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开展智能制造领域标准化学术理论研究,探索和建立标准创新模式,推进安徽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和标准化体系建设。


第九条 建立科技成果服务平台,对接国内外科技和产业优质资源,促进科技成果与标准转化,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


第十条 协助创新基地成员构建完整的标准化产业链,促进标准的宣传推广和实施应用。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成立技术研究组,帮助成员单位开展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等研制。


第十二条 支持成员单位对接国际、国内的标准化组织,举办标准化论坛,促进技术交流和共享。


第十三条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委托承担或参与标准化科技项目的论证、标准化科技成果的鉴定等项工作。


第十四条 搭建标准化合作与交流平台,共享创新基地内部的专家资源,组织开展标准化知识普及活动,培养一批既懂专业知识又懂标准化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第三章   创新基地成员


第十五条 创新基地是一个开放的组织,由单位成员组成。


第十六条 从事智能制造相关领域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检测与认证机构、非政府组织等法人单位均可以自愿申请成为创新基地成员。享受创新基地成员权利,承担创新基地成员义务。


第十七条 创新基地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对创新基地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创新基地对创新基地成员的债务亦不负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创新基地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并遵守创新基地的章程;

2.有加入创新基地的意愿;

3.在创新基地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良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和标准制修订能力;

4.履行成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


第十九条 申请成为创新基地成员程序:

1.向基地办公室提交申请书;

2.由基地办公室审查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

3.经理事会批准后签订合作协议,并进行公告;

4.由基地办公室代理事会颁发创新基地成员证书。


第二十条 创新基地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普通成员单位:

1.获得创新基地面向全体成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2.优先参与创新基地项目;

3.优先与其他创新基地成员协作;

4.优先享用创新基地的各类资源,如实验设备、基地标志(LOGO)使用权等;

5.可以优惠价格享受创新基地提供的有偿服务;

6.参加创新基地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培训班、研讨会等;

7.对创新基地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理事单位:

除享有普通成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1.推荐一名代表担任创新基地理事;

2.参与讨论和表决创新基地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3.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4.提名代表参加各委员会;

5.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发起与组织创新基地项目;

7.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1.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基地办公室主任人选;

2.优先发起与组织创新基地项目;

3.优先承接创新基地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4.优先享有创新基地重大活动推广、展示和宣传的权利;

5.创新基地其它所有事务的参与和决策权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由普通成员单位自主申请,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担任;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自主申请,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担任。首届副理事长单位由参与创新基地筹建的首批成员单位组成;理事长单位由创新基地依托单位产生。筹建期结束后,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单位提名一名常务副理事长,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行使权力。首任常务副理事长由依托单位产生。


第二十三条 创新基地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创新基地决议;

2.维护创新基地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创新基地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他人利益的活动;

3.完成创新基地委托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创新基地组织的各类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4.保守创新基地内部有关信息和商业秘密。对创新基地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5.指定专人作为代表和联络人,与创新基地建立稳定持续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代表和联络人应相对稳定,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提出人员变动申请;

6.共同分担创新基地工作开展所需经费,按照创新基地理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为创新基地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所需技术、人力和物力保障;

7.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应为创新基地组织相关工作、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8.在创新基地项目进行过程中,参与的成员单位不得随意退出项目。一旦被批准退出时,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项目总目标的实现,并依照项目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9.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创新基地科技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第二十四条 成员单位的退出、资格中止、除名:

1.成员单位自愿退出创新基地,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讨论通过后,形成决议,终止其成员单位资格。但在退出最终生效前,该成员单位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撤回其退出意向通知;

2.正在履行退出程序的成员单位对参与创新基地的项目及相关债务继续负有责任。如退出最终生效,则该成员单位对创新基在收到退出通知之日以后开展业务及引发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员单位如不履行其对创新基地的义务,理事会可经超过半数投票通过,中止其成员资格。中止满1年后,该成员单位的成员资格自动终止,除非理事会在此一年内经超过半数投票通过,同意恢复该成员单位的成员资格;

4.在成员单位资格中止期间,该成员单位除退出权外,无权行使本章程规定的任何权利,但将继续承担其全部义务;

5.成员单位因违反本管理办法并协商无效,或重大违法违纪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时,理事会对成员单位给予除名。


第二十五条 一旦退出创新基地,不得再以创新基地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理事会单位退出创新基地时,其派出的理事会代表和各委员会代表同时给予除名。


第二十六条 成员单位退出创新基地后即不再享有其按本协议约定对与创新基地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任何权益,其向创新基地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并且不影响本协议或具体项目合同中有关结算、保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创新基地的机构设有理事会、基地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创新基地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创新基地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批准、解释创新基地章程,并负责创新基地章程的修改;

2.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机关命令、决定、指示,在资金、场地建设等方面支持创新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3.协调科技、产业等相关方面的资源参与创新基地的建设,建立科技、产业、标准的协同工作机制;

4.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基地办公室主任,决定理事及理事单位;

5.决定理事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6.批准和取消成员单位资格;

7.决定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8.制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9.制定创新基地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10.批准成立项目工作组,决定组长人选;

11.向成员单位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12.监督和指导基地办公室主任工作,听取和审议基地办公室主任工作报告,并决定基地办公室主任内部机构的设立及撤销;

13.对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监督;

14.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监督创新基地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15.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理事由理事单位派出,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因故需更换人选,由所在单位提出。


第三十条  创新基地理事长由依托单位主要领导(或法人代表)担任,副理事长由首批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或领域专家担任。理事长及副理事长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其主要职责是:

1.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会;

2.理事长代表创新基地或授权签署重要文件;

3.副理事长分工负责各委员会工作;

4.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基地办公室负责创新基地的日常工作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2.具体执行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成员单位在创新基地内的活动;

3.组织实施理事会制定的创新基地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创新基地的组织构架;

4.负责创新基地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管理办法、财务预决等文件的起草、收发和管理等工作;

5.负责组织对创新基地工作开展和运行绩效的考核和检查,协调解决基地运行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6.负责创新基地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和创新基地行政类规章制度的拟定与实施;

7.负责受理加入创新基地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8.依据创新基地章程和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单位及受理成员单位退出创新基地的申请;

9.登记项目知识产权权属、科技成果推广等事项;

10.负责创新基地外聘专家的日常联络工作;

1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和指示,依法履行保密行政管理职能。

12.负责全体成员会议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基地办公室设主任和副主任。主任由理事长单位指定,副主任由主任指定。副主任配合主任主持创新基地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分管创新基地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工作。受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可代为行使理事长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无论何种原因,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基地办公室主任在任职期间不在原派出单位工作时,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任职人选,经理事会批准后接任,接续时间至理事会换届选举。


第三十五条 创新基地聘请有声望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学者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人数根据需要确定,原则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不少于7人,其中创新基地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的委员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基地外的相关领域专家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理事会通过后确定;财务专家1人,由理事长单位产生;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经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理事提名,理事会通过后确定。


第三十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续聘任,年龄不超过70岁(领域内的两院院士、引进人才、首席科学家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除外)。


第三十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提出创新基地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研究领域;

2.积极参与创新基地主持的国内外各级标准制修订的评审、验收工作;

3.积极参与创新基地科研项目的评标、论证、评审、验收、鉴定、咨询等工作;

4.对创新基地运行过程中的重大技术事项提供论证意见和指导建议。

5.配合创新基地开展标准化相关业务的培训;

6.为创新基地各项业务开展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7.为创新基地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8.对创新基地的资金使用、项目经费管理等提出建议;

9.维护创新基地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创新基地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他人利益的活动;

10.及时跟踪国内外各级标准发展动态,以指导创新基地的标准研制工作;

1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在参与项目评审及相关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

12.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三十八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由理事长单位产生;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理事会通过后确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经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理事提名,理事会通过后确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办事机构。


第三十九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制定实施创新基地项目立项、认定、评价与考核的标准与指标体系;

2.优先开展团体标准课题、项目和应用技术研究,制定推广团体标准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解决方案;

3.承担标准及标准化相关领域技术咨询、应用和培训服务;

4.向项目负责人提出制定与该项目有关的技术战略方针;

5.负责协调成员单位进行项目计划申报和评审;

6.可定期与不定期召开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7.负责创新基地项目进度跟踪、项目经费使用进度跟踪、项目验收结题监督、项目登记备案、项目文档管理等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8.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四十条 受主任委托,副主任可代为行使主任职责。

第四十一条  创新基地成员应遵守创新基地有关章程和制度,积极参加各项会议和活动,及时完成个人承担的工作,为创新基地建设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对有关事项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四十二条 创新基地主要依托企事业单位建设,以技术创新为基础,标准创新为载体,实行“开放、合作、创新、共享”的运行机制,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等,积极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标准创新的新型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并明确必要的责、权、利,以提高创新基地运行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 全体成员会议

1.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十天前书面通知全体成员单位,或在特殊情况下通过电子方式召开会议;

2.全体成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审议创新基地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年度工作报告等决议需经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单位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基地办公室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参会成员代表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

1.理事会应举行年会,并按理事会规定要求召开其他会议。当理事长单位或超半数副理事单位提出请求时,即可要求召开理事会会议;

2.理事会会议参会单位应达到2/3时,即构成任何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3.理事会应按照规定建立议事程序,根据需要对某一具体问题投票表决,达到2/3的参会理事单位同意时视为通过;

4.理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根据创新基地开展业务的必要性或适当性,设立附属机构、制定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运行方式

1.创新基地开展的重要工作,适宜时均可经理事会批准,按照创新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立项、运作和管理;

2.成员单位均可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纳入创新基地的工作计划中进行统一管理;

3.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可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牵头组建标准研究组或联盟,经理事会批准实施项目,并达成项目目标;

4.专家咨询委员会牵头组建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验收工作。其成员包括理事会成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社会行业专家(必要时)。

5.根据创新基地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审议,并经理事会通过后该项目才能关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六条 创新基地经费来源:

1.创新基地依托单位的经费;

2.理事单位投入创新基地建设的经费;

3.会费;

4.社会捐赠;

5.政府扶持经费;

6.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7.成果产业化有偿使用收入;

8.利息;

9.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创新基地经费支出包括:

1.召开会议、举办活动费用;

2.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3.日常办公支出;

4.专家咨询费;

5.差旅、接待、咨询、租赁、应急处置及购置所需设备及物资;

6.对成员单位项目资助或社会公益性捐助;

7.创新基地拥有产权的专利、标准、论文等科技成果的申报和管理费用;

8.创新基地工作所需其它开支。


第四十八条 创新基地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单位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创新基地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国家拨款资金必须接受国家有关机构的监督。


第五十条 创新基地的经费按年度预算支出。若创新基地经费运营不足时,由创新基地的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负责筹措。


第五十一条 创新基地原则上不购置固定资产,如确有购置需要时应报理事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创新基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创新基地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委托创新基地办公室的依托单位(理事长单位)对创新基地的经费进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创新基地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国家拨款资金必须接受国家有关机构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经费的预算、决算由理事会审定,基地办公室执行。基地办公室应每年向理事会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修订本章程可由理事会半数以上单位提出,基地办公室负责起草,理事会审议。通过修正案需要成员单位(具有投票权的)的2/3票投赞成票。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成员单位的名称应报告理事会并提供给各成员单位。修改须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五十七条 创新基地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省质监局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程序终止


第五十八条 创新基地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创新基地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后即行终止。


第六十条 创新基地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创新基地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理事会做出处置决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创新基地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